2011年6月8日,某人民法院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李某、孙某某返还原告仲某购房款10万2千元并判决二被告承担原告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011年3月,原告仲某与被告李某、孙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11.5.万元购买二被告开发的面积为92平方米的单元房一套及楼下停车房一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购房款10万2千元。房屋建成后,由于房价上涨,二被告又将该房屋以12万八千元的价格卖给梁某,并给梁某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济南房地产律师网www.jnls365.com无奈,仲某诉诸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二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某审理认为虽然原告购房合同在先,但是二被告已与梁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梁某合法取得争诉房屋所有权,仲某无法实现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作出了上述判决。 |